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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恢6号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申请王宗街等 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王XX,张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法定代表人:贾XX。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XX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雷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