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明学与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学,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898号原告:梁明学,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利刚,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许港秀,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梁明学与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其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利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明学诉称:原告系被告玉环县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项目部土建工程长期工小工。2015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为220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50000元。由于被告经营困难,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支付。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工资。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天圣公司未答辩。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各一份,证明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由被告天圣公司承包,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陈友富、潘广明的事实。2、劳务合同协议书、欠条各一份,证明原告与陈友富形成劳务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证明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由被告天圣公司承包,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陈友富、潘广明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能证明原告与陈友富为劳务关系,但无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故对该证明对象本院不予确认。据上证据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发包人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将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承包给天圣公司,双方并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详见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天圣公司将其承包的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又转包给陈友富、潘广明,双方并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详见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签订后,陈友富雇佣本案原告等人组成施工队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协议书一份,陈友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时加盖了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原告等人在做工过程中受陈友富管理,亦应遵守陈友富以项目部名义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资等均与陈友富结算,天圣公司未招用原告,亦未对原告等人进行管理。同时查明,陈友富并非天圣公司的员工。现原告起诉要求天圣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能否向天圣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经本院审理查明,(1)天圣公司虽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陈友富、潘广明,但根据内部承包协议表明,天圣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以同样的价格转包给案外人陈友富、潘广明,并以该工程决算总造价为基数收取2%的管理费;而陈友富并非天圣公司的员工,故应认定案外人陈友富挂靠天圣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涉案工程。(2)原告系受陈友富雇佣对楚门镇市民广场人防工程进行做工,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陈友富管理,亦应遵守陈友富以项目部名义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资等均与陈友富结算。故原告系与陈友富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同时本案原告未能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与天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现原告向天圣公司主张支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明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梁明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王其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