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立斌与石兴兵、杨立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兴兵,杨立斌,杨立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兴兵。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斌。原审被告:杨立根。上诉人石兴兵与被上诉人杨立斌、原审被告杨立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兴兵主张原审被告杨立根已全部履行判决,且杨立根当庭表示不会向石兴兵追偿,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兴兵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兴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上诉人石兴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