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白与岳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白,岳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进,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某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李白因与被上诉人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白经原审法院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