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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行赔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任守克与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守克,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行赔初12号原告任守克,男。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刘星泰,市长。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乔家墩子村。法定代表人相昊昌,主任。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公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守克诉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任守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守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守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守克负担。审 判 长  高月玉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