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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文平诉高敏、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平,高敏,林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第1480号原告:宋文平,男。委托代理人:刘成全,男。被告:高敏,男。被告:林丽华,女。原告宋文平诉被告高敏、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全及被告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高敏于2013年12月9日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现因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敏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我没有说过不还款。被告林丽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敏与林丽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被告高敏因放春蚕需要用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敏、林丽华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人口信息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敏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高敏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高敏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高敏与被告林丽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夫妻共同外债,被告林丽华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敏、林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文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