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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州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18号原告:湖州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七里亭路251号金茂广场A座1701-1706室。法定代表人:吴庚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建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姚启明,该行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金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起诉。审判员  朱燕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