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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林与姚才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姚才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206号之一原告:张林,男,现年55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定芳,翼城县王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才龙,男,现年3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姚才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长期不在家,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员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