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89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御苑14栋单元2108室。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御苑14栋单元2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