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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89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御苑14栋单元2108室。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御苑14栋单元2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