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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红与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697号原告程红,女,生于1988年1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黄云秋,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南疆花园**幢*层。法定代表人玄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学苑花园**号。法定代表人郭朝忠,该公司经理。原告程红与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程红与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外和解,原告程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0元,由原告程红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