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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54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被告高甲,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元,退回给原告徐某某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