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54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被告高甲,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元,退回给原告徐某某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