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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钱淑娟与朱新华、马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淑娟,朱新华,马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837号申请执行人钱淑娟。被执行人朱新华。被执行人马小梅。关于申请执行人钱淑娟与被执行人朱新华、马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仁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500元(未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1888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债权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小梅名下有银行存款2100元,本院已扣划,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小梅的银行存款21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仁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条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