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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城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城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0日。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莹林审 判 员  胡学朋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昭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