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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史常青与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常青,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58号原告史常青,男。被告盛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常青诉被告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常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常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史常青承担。审 判 长  马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