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史常青与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常青,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58号原告史常青,男。被告盛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常青诉被告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常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常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史常青承担。审 判 长 马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