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树林与杨育才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林,杨育才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马树林,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育才,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树林与被告杨育才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提出其已在海南省居住五年,与被告设立的吉林省鑫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农安县,合同履行地亦在农安县。经审查,2010年3月,本案原、被告共同出资设立吉林省鑫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北299号。2015年9月,原、被告及吉林省鑫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经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制发调解书,吉林省鑫洋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散。现原告诉至我院,请求被告给付清算款70万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