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长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57-2号被执行人:张长生,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长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张长生为其子出资的购房款313069元。现张长生在安徽巢湖监狱服刑,未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传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