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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于兴胜诉房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胜,房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272号原告于兴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房立民,男,53岁,其他个人信息不详。原告于兴胜诉被告房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雍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