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郝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郝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7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负责人刘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郝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原告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即143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