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597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被告:马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