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本尧与张声东、岳小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尧,张声东,岳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尧,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声东,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岳小燕,女,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声东、岳小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声东、岳小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庸鸿审判员 徐 波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