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光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52号罪犯李光富,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2004年4月29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27日重新犯罪,系累犯。2008年10月30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李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光富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光富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月9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6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刑1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富准予减刑8个月,罚金1000元继续履行。余刑至2017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