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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钱爱芹与宋世勇、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爱芹,宋世勇,周XX,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81号原告钱爱芹,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勇,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XX,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定代表人廖群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地清丰县。负责人户少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书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爱芹与被告宋世勇、周XX、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爱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爱芹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