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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芳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金翁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金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金翁,董事长。被执行人:钟金翁。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钟金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5)第595号裁决书审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7163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受理。经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与本案一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均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执36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永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