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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04号原告:谭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琼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以当事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