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04号原告:谭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琼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以当事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