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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福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福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福金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