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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与北部新区曼得芙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北部新区曼得芙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164号原告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龙跃路19号(奔力酒店用品采购基地19号-7号铺位),注册号:500112600567770。经营者马建中,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北部新区曼得芙宾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33号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903601352613。经营者廖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北部新区曼得芙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渝北区雅诗兰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