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86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