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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秦艳、袁存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秦艳,袁存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09号申请人:张秦艳,女,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袁存良,男,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张秦艳、袁存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秦艳、袁存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秦艳于2016年4月11日赔偿袁存良车辆维修费共计700元整(已支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