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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爱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爱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玲,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黄罕鸣,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兴,系被告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平,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