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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漏根全与王小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娣,漏根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漏根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天伟,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小娣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漏根全主张2012年10月10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文丽、王小娣共同租用,而王文丽已经于2014年去世,故本案中应当依法追加王文丽之继承人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元,退还上诉人王小娣。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