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漏根全与王小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娣,漏根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漏根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天伟,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小娣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漏根全主张2012年10月10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文丽、王小娣共同租用,而王文丽已经于2014年去世,故本案中应当依法追加王文丽之继承人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元,退还上诉人王小娣。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