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正明、李南碧与曹银娣、王前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银娣,王前智,何正明,李南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银娣。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前智。系上诉人曹银娣之夫。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南碧。系被上诉人何正明之妻。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曹银娣、王前智因与被上诉人何正明、李南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在当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0.00元,上诉人曹银娣、王前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