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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206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滢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