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