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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