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光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804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润泽,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