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016)川1781执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