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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汝河与青岛原平纺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河,青岛原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262号原告王汝河,居民。被告青岛原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三新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郑濬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河与被告青岛原平纺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河撤回对被告青岛原平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汝河负担。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