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宿州市装饰工程公司与宿州市江苏商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装饰工程公司,宿州市江苏商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85号原告:宿州市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江苏商会。法定代理人:王卫宏,该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江苏商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江苏商会名下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登记在胡爱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装饰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市江苏商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胡爱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