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英福与被告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并由第三人吕英贵参加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福,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吕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02行初9号原告吕英福。委托代理人廉政林,白山市浑江区圣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智鹏,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第三人吕英贵。委托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刘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英福与被告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并由第三人吕英贵参加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英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廉政林,被告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第三人吕英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英福与被告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并由第三人吕英贵参加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吕英贵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房屋所有权纠纷),主张争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以立案审理【案号:(2016)吉0602民初字第639号】。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