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予钧与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予钧,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507号原告王予钧。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予钧诉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起诉书尚未送达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予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全部退还原告王予钧。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