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2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顾慧慧、李鑫、苑存生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顾慧慧,李鑫,苑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2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被执行人:顾慧慧,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鑫,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苑存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顾慧慧、李鑫、苑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苑存生银行存款73850元(含案件款72900元、执行费950元)后,对(2011)肥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