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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云飞、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王云飞,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018,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钟王燕,经理。原告王云飞、正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才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原告王云飞、正源公司诉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追加原告正源公司参加诉讼,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云飞、正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才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飞、正源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31日,陈树添驾驶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赖美凤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电动车上乘客杨群兰当场死亡及赖美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广西××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树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美凤及乘客杨群兰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是被告王云飞,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号ASHZ052CTPI2B012124D。赖美凤受伤后到广西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22468元,而经广西××县交警大队调解,原告王云飞已赔偿了赖美凤的损失39976元。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医疗费应赔偿原告10000元,但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王云飞赔偿1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原告王云飞的居民身份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2013)合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收条;4、交强险保险单;4、入院、出院记录,串者费用明细清单。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答辩称,答辩人是与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原告王云飞并非本案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其不具备主体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9时,陈树添驾驶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赖美凤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电动车上的乘客杨群兰当场死亡、赖美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北海市合浦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树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美凤及乘客杨群兰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王云飞,挂靠在原告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事故发生时陈树添是王云飞雇佣的司机。2012年10月22日,正源公司为该车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ASHZ052CTPI2B012124D。赖美凤受伤后到广西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支付医疗费22468元。2013年3月21日,经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调解,王云飞、陈树添赔偿赖美凤损失39976元,其中支付医疗费22468元。同日,赖美凤收到了上述��偿款。原告王云飞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索赔为赖美凤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为其机动车辆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免除责任事由的发生,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王云飞已向受害人赖美凤支付了医疗费224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向乘客支付的医疗费,原告��云飞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请求支付医疗费1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原告王云飞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健雄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梁 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