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先文与高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文,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先文,驾驶员。被执行人高志华,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51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志华在银行的存款31251.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