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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月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纠纷所在地在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上诉人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虽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但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是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