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培振与刘义强、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振,刘义强,王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473号原告李培振,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义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淑华,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刘义强之妻。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培振与被告刘义强、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振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义强、王淑华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存义用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不:一、冻结被告刘义强、王淑华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存义用于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祁中伟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