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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671号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江海东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石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元邦村苏鲁农化种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温芹。委托代理人成殿举,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占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2元,由原告南通丰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