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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405号原告闵某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闵某某诉被告王有余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门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