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405号原告闵某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闵某某诉被告王有余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门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