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32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