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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皇甫翠、刘国忠与李艳萍、王玉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翠,刘国忠,李艳萍,王玉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97号原告皇甫翠。原告刘国忠。被告李艳萍。被告王玉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皇甫翠、刘国忠诉被告李艳萍、王玉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翠、刘国忠于2016年4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甫翠、刘国忠撤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二原告自愿负担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审 判 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