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皇甫翠、刘国忠与李艳萍、王玉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翠,刘国忠,李艳萍,王玉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97号原告皇甫翠。原告刘国忠。被告李艳萍。被告王玉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皇甫翠、刘国忠诉被告李艳萍、王玉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翠、刘国忠于2016年4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甫翠、刘国忠撤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二原告自愿负担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审 判 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