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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喜山与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山,徐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873号原告王喜山,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徐海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山诉被告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22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