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喜山与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山,徐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873号原告王喜山,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徐海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山诉被告徐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22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