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90号原告:代某,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代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晗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百度搜索“”